答: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17年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對建設項目作出如下規定:
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可見,只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和“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建設項目,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2018年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即可以理解為,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才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目前,國家于23018年頒布了重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深圳市也于2018年頒布了《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備案管理名錄》,將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和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改為備案制,大大簡化了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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