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十二條 企 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 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 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 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 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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