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準許生產經營活動中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振動、放射性等污染物。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第十五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條;
(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04年9月24日廣東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十八條;
(四)《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十三條。
三、條件:
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方予許可:
(一)申請單位經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和驗收;
(二)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三)已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過污染物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的,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已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超過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的,發給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發證,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自行失效;
(四)規定企業排放口數量,原則上規定一個企業只許設立一個排污口。
四、申請材料:
(一)《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與變更申報表》(原件2份);
(二)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和驗收的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由法定監測機構出具的證明申請單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的監測報告和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填寫《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與變更申報表》(見附表),該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辦事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信息網(http://www.szepb.gov.cn)上免費下載。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八、程序:
申請人向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遞交申請材料——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核準——申請人領取排污批復文件。
九、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予以許可后核發《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核發《污染物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排污許可后方可在經營活動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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