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一)屬于Ⅱ、Ⅲ、Ⅳ和Ⅴ類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申請(初審)。
(二)屬于Ⅱ、Ⅲ、Ⅳ和Ⅴ類放射源省內轉移使用申報備案及省外放射源轉移初審備案。
(三)不屬于本級行政機關受理申請范圍Ⅰ類放射源轉讓、轉移;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出口的有關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八條。
(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
三、條件
(一)轉讓時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
(二)轉移單位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
四、申請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申報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初審表”
(2)轉入、轉出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3)轉讓協議書
(二)放射性同位素轉移使用申報材料
(1)放射源省內轉移使用備案表
(2)放射源跨省轉移使用初審表
(3)《輻射安全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五、申請表格
申請人可以到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信息網(www.szepb.gov.cn)上下載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核與輻射管理中心
七、決定機關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核應急與輻射環境管理處
八、程序
(一)放射源轉讓申請人到核管中心一樓審批窗口遞交放射源轉讓申請材料→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核管中心審查,對放射源轉讓申請提出初步意見→申請人再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申請審批。
(二)放射源轉移使用申請人到核管中心一樓審批窗口遞交放射源轉移使用申報材料→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核管中心進行備案登記→,對放射源轉移使用進行備案登記→申請人再向使用地的地市級環境保護局申報備案→在使用結束后20日內,分別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市級環境保護局注銷備案。
九、時限
(一)放射源轉讓初審15個工作日;
(二)放射源轉移使用10個工作日。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無需發放申報登記證件,無有效期限制。
十一、法律效力
(一)放射源轉讓申請經批準后即可轉入放射性同位素;
(二)放射源轉移使用申報經備案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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