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環〔2000〕90號
2008年11月19日
第一條 為實現污染源排放口科學化、規范化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現有排污單位排放口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
第三條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具體組織落實排放口規范化工作,市環境監察支隊與東深水源辦負責配合做好排放口規范化工作,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和跟蹤落實,發現問題,立即作出整治要求,并做好登記匯總及驗收工作,及時將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工作情況匯總上報市環保局。
第四條 禁止在《深圳市地面水環境功能區劃》的Ⅰ、Ⅱ類區域新建廢水排放口,禁止在《深圳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的一類區域新建廢氣排放口。
第五條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對全市排放口規范化提供技術支持,包括排放口設計、技術咨詢、標志牌安裝等。
第六條 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應遵循便于采集樣品、便于計量監測、便于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第七條 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所需費用列入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的配套費用(含豎立排放口標志牌的費用),由各排污單位自籌。
第八條 規范化排放口的相關設施(計量、監控裝置、標牌等)屬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排污單位應將規范化排放口的相關設施納入本單位設施管理范圍。
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放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總機:26995130/32 傳真:26995560 郵政編碼:518005
地址:羅湖區人民南路3005號深房廣場B座32F 技術支持:環科中心信息部
版權所有 © 2019深圳市環境工程科學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粵ICP備111034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