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環〔2000〕102號
2000年8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設項目的環保后續管理,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簡稱環保"三同時")的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保"三同時"管理指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開始設計至正式投產使用前的管理過程。
第三條凡有污染物排放且達不到排放標準及要求的建設項目,須執行環?quot;三同時"管理規定。
第四條凡需實行環保"三同時"管理的項目,分別由本局項目審批處、監督管理處、市環境監理所、市固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責任處(所)〕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局項目審批處負責重點管理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二)市局監督管理處負責餐飲娛樂業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三)市局水源保護處負責水源保護區內非重點管理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四)市環境監理所負責其它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五)市局項目審批處為本局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的牽頭組織部門;
(六)市固廢管理中心負責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理處置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設計、審查
第五條建設單位必須在進行主體工程建設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資格證書》的單位,按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境影響審批批復意見的要求,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設計。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治理工程設計方案委托有資格的環保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可并與治理單位簽定工程合同后,將設計方案、評估意見書和工程合同報本局備案。
第三章定期申報與檢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從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責任處(所)申報污染治理工程和項目主體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除試運轉期為每半個月申報一次外,其余均為每月申報一次。
第八條本局對環保"三同時"管理的建設項目實行定期跟蹤檢查制度,由負責該類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的責任處(所)對建設單位申報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核實,督促其落實有關防治措施,并對有關違反環保"三同時"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跟蹤檢查采用電話查詢和現場檢查兩種方式。對治理設施和主體工程尚未開工建設以及已委托環保技術監督的項目可以采用電話查詢的方式,對已開工建設而未委托環保技術監督的項目須采用每月定期現場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跟蹤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實項目的建設地址、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與原申報內容是否相符,水源區的項目還應核實廠房的面積、工人人數等;
(二)了解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建設的時間,預計投料試產和正式生產的時間;
(三)檢查污染處理設施的設計情況,開工建設情況,核實設計方案與實際施工情況是否相符,設施的主體、管線、閥門等設置情況是否合理等;
(四)檢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檢查違反環保"三同時"的其它行為。
第四章環保技術監督
第十一條對治理工程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環保批復后15天內委托有資格的環保咨詢機構進行環保技術監督。
第十二條凡進行環保技術監督的項目,由監督單位對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設、調試進行技術監督,并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三條環保技術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核對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最終實施的方案與原上報評估、備案的方案有否改動;
(二)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設計的施工圖紙施工,包括治理工藝路線、主要設備(設施)的尺寸和型號、主要管道的連接是否與原設計方案相符和符合環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過現場調查和核對隱蔽工程施工管理記錄,檢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設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鋪設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廢水的總排放口是否符合環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裝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計,是否適應今后環保監測采樣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進入符合規定的排水管網等;
(五)污染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具備進行調試運行的條件,是否制定了相應的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實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批復中要求的各項防治污染措施,周圍環境質量是否可以達到要求的標準;
(七)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是否符合環保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對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與工程治理單位出現的技術爭議問題,由監督單位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監督單位應當定期向本局匯報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的建設進展情況,并分別在污染防治設施竣工和調試結束時向本局提交設施竣工和調試核查報告,作為污染防治設施環保驗收的必備材料之一。
[center]第五章竣工檢查[center]
第十六條重點管理項目的建設單位在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建成,主體工程投入試生產前,向本局申請竣工檢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請竣工檢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檢查申請;
(二)環保設計說明書;
(三)竣工工藝流程圖,包括全部設備、管線、閥門、計量裝置等竣工圖;
(四)污染防治設施技術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評估報告書;
(五)工程竣工環保技術監督報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本局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檢查申請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蹤檢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者,組織竣工檢查。
第十九條本局在受理申請后10天內,進行現場竣工檢查,程序如下:
(一)聽取建設單位、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環保技術監督單位的情況介紹;
(二)現場檢查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的建設情況;
(三)詢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關情況;
(四)組織討論;
(五)按合議制度作出檢查結論。
第二十條防治設施竣工檢查合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安裝等委托有資格的治理單位,方案已經技術評估,并報本局備案;
(二)工程按照環境影響審批批復意見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設計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環保技術監督合格;
(四)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監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資料和圖紙真實、準確;
(七)工業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須安裝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提示或警告標志和建設相關防護設施。
第六章試運轉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竣工檢查合格的項目,由本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試運轉通知書",并確定試運轉期限。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須經報批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接到"試運轉通知"后,方可投料進行試生產,并確保處理設施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七章驗收監測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項目試運轉前,應委托具有環境監測資格的單位進行驗收監測。
第二十五條試運轉的最后30天為驗收監測期。
第二十六條在驗收監測期內,建設單位應盡量集中生產定單,保證處理設施能達到或接近滿負荷運轉,監測采樣時的排污流量應達到申報最大水量(以小時計)的75%以上,以驗證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保證驗收監測結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條驗收監測采樣時應同步記錄排污計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驗收監測方式和頻率按《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監測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九條驗收監測結果的達標率必須達到80%以上。對達標率達不到80%或一次監測超標嚴重的,由本局責令停止試運轉,并限期整改,經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試運轉。
第八章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重點管理項目驗收監測結果合格者,由建設單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施工和試運轉期概況;
(二)污染防治設施實際處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設施投資和運行費用情況;
(四)監測部門出具的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報告;
(五)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驗收表》;
(七)工程試運轉期環保技術監督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局在收到重點管理項目的驗收申請材料后,在15天內組織現場驗收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染防治設施經負荷試車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提出的要求,驗收監測結果達標率達80%以上;
(三)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且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四)污染防治設施能確保正常運轉,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
(五)經培訓的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到位,已建立規范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備的試運轉操作記錄;
(七)工程試運轉期環保技術監督合格;
(八)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設施要有環保提示(警告)標志并建設規范的防護設施。
第三十二條對重點管理項目的防治設施驗收合格者,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不合格者,責令整改,經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本局驗收。
第三十三條其它須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非重點管理項目,在投產前向本局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施工概況;
(二)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驗收表》。
第三十四條本局在收到驗收申請材料后,在10天內組織現場驗收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染防治設施經負荷試驗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要求;
(三)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四)污染防治設施能正常運轉,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
(五)經培訓的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已到位,已建立了規范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設施有環保提示(警告)標志并建設規范的防護設施。
第三十五條對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的非重點管理項目,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認為需要的可要求進行驗收監測,對監測結果達標率80%以上者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經本局驗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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