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環發(1999)107號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現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建設項目的范圍
《條例》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進行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包括國有經濟、城鄉集體經濟、聯營、股份制、外資、港澳臺投資、個體經濟和其它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開發活動。按計劃管理體制,建設項目可分為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包括開發區建設、新區建設、老區改造)和其他共四個部分的工程和設施建設。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飲食娛樂服務性行業,也屬《條例》管理范圍。
二、關于審批權限
《條例》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審批以下四種類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1.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國務院審批或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現階段是指:總投資在2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審批或企業注冊、申領執照的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三、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序
1.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另發)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以委托或招標方式確定評價單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名錄》中沒有列出的建設項目類型,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類管理原則,確定該建設項目的評價類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按上述要求開展環評工作。
2.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大綱,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不編寫評價大綱。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由建設單位上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有關部門。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評價大綱的審查,審查批準后的評價大綱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和收費依據。
3.建設單位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價大綱的意見和要求,與評價單位簽定合同開展工作。
4.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編制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時抄報有關部門。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預審,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預審;建設項目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
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須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報告書預審時完成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
6.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負責預審的行業主管部門,在預審時完成涉及海洋環境影響部分的審核,并簽署意見;建設項目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工作可在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同時完成。7.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必須由持有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單位編寫。對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單位無資格要求。評價單位《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規定工作范圍內有水土保持的,可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設水土保持的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
8.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應采用招標的方式確定評價單位。
9.《條例》規定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執行以上管理程序要求。
10.《條例》規定需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報告書、報告表及原批準文件報原審批機關審核,原審批機關在收到要求重新審核的報告書后,10個工作日之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11.報告書、報告表預審后一個月內,行業主管部門應報送預審意見,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報送審查意見。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可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中,也可在上述時間內單獨報送有審批權的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報送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中水土保持方案或海洋環境影響部分的結論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審批。
四、關于收費
1.在國家未制訂新的收費原則和標準前,評價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現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評價工作量。
2.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政府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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