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外經貿委(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海關總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的《關于印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通知》(環發〔1999〕278號)的規定,現發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三批)》(簡稱《名錄》,見附件)。
從2004年1月1日起,對《名錄》中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從事《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按照《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0〕85號)的規定和程序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到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驗放。
企業必須在進出口合同文件上注明進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具體用途。對于進口或出口的含氫氯氟烴類物質,應注明原料用途或制冷劑用途;對于進口或出口的甲基溴物質,應注明檢疫及裝運前用途或非檢疫及裝運前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三批)
國家環保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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