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和投產運營期間或服務期滿后,可能對其周圍環境產生污染和破壞等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當由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由具有響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
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編制工作程序
二. 雙方基本責任
1、甲方(項目建設方)
(1)提交如下有關資料:
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
甲方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請表》(用后歸還);
建設項目相關材料(如項目可行性報告等);
項目擬選址有關資料。
(2)為現場調查提供必要的方便。
(3)負責解釋項目生產、原材料使用、污染物排放等有關情況。
2、乙方(環科中心)
(1)按照雙方商定的工作時限編制報告書。
(2)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工作。
(3)負責解答甲方就報告書提出的疑問。
(4)為項目建設方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收費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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