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環境監理工作指南
發布時間:2013-08-29點擊數:9373
工程環境監理制度的依據
建設項目施工期工程環境監理制度的依據是《深圳市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深圳市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制度。
工程環境監理的定義
工程環境監理是指工程環境監理專業機構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和環境監理合同,對項目施工過程中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破壞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施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對環境監理結果負責的活動。
實施工程環境監理的目的
實施工程環境監理是監督和檢查建設部門及承建單位是否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以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在項目施工期(包括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全面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三同時”污染防治設施,一方面提供一種機制來評價建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另一方面還可以對處于建設壓力下的環境提供一種預警。
實施工程環境監理的目標
防止和減少建設項目在整個建設期間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把環境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確保施工期各項環保措施和運營期“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得到落實。